公有领域
公有领域(Public Domain),是在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下,由不适合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作品或知识产权保护失效(保护期限已过或放弃权益)的作品组成的总体。
简介
时间轴
- 1624年,英国《垄断法》规定专利权保护期限。
- 1791年,法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,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- 1896年5月18日,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判例中使用“公共领域”。
- 1886年,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引入“公有领域”概念,第14条明确规定:“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作品。”
公有领域作品
世界各地法律规定
国家或地区 | 公有领域作品 | 相关法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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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大陆 | 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时事新闻;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2010修订版) |
美国 | ||
日本 | 法令(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),或者其官方正式译文 | 《日本著作权法》中文译本 第13条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