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有领域

Eric讨论 | 贡献2020年10月9日 (五) 11:10的版本

公有领域(Public Domain),是在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下,由不适合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和作品或知识产权保护失效(保护期限已过或放弃权益)的作品组成的总体。

简介

时间轴

  • 1624年,英国《垄断法》规定专利权保护期限。
  • 1791年,法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,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  • 1896年5月18日,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判例中使用“公共领域”。
  • 1886年,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引入“公有领域”概念,第14条明确规定:“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作品。”


公有领域作品

世界各地法律规定

国家或地区 公有领域作品 相关法律
中国大陆 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时事新闻;历法、通用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2010修订版)
美国
日本 法令(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),或者其官方正式译文 《日本著作权法》中文译本 第13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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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